转自:邯郸发布
河北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科学教育,切实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培养创新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中小学科学副校长的聘任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副校长,是指由学校聘任,不占学校领导编制,不属于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序列的兼职副校长,可采取校领导兼任或校外专家到校指导的模式第三条 科学副校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品德优秀,作风正派。
(二)有志于教育事业,具有教育报国强国的志向,具有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情怀,有志于为中小学科学教育作贡献,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参加各项工作(三)专业素养过硬,具有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能力,在科学教育或科学研究领域经验丰富、科学素养扎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民办中小学科学副校长的聘任、管理及考核工作第二章任务第五条 科学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学教育规划参与学校中长期科学教育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明确学校科学教育的目标任务,推动科学教育规划计划的落实。
(二)拓展优质社会资源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优势,对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自然场域、科技企业等具有科学教育功能的机构、场馆、园区,组织学生定期开展校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三)参与科学课程建设协助规划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重点围绕跨学科教学实验设计与操作、活动设计与实施等教育教学实践,参与制定教学方案,完善课程体系,研发具有区域特色、本校特色的科学课程。
(四)指导学生科学实践指导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建设,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和跨学科项目专题研究,协助组织有潜质的学生参加“中学生英才计划”“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高校科学营”等项目。
(五)营造校园科学文化因地制宜挖掘校内及周边自然资源,将资源优势和文化元素同步融入学校特色课程资源建设协助打造学校科学活动月,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开展科学家精神宣讲活动,组织科技辅导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讲述科学家故事。
(六)引领科学师资建设结对科学教研员和科学类课程教师,通过开展讲座培训、教研活动提升教师科学素养,助力科学教师成长第六条 科学副校长每学期应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以科学实践教育为主的科学教育任务。
第三章选聘第七条 配备要求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科学副校长,师生人数多的学校、多校区学校和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至5名科学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不超过2所学校的科学副校长,担任科学副校长需取得派出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推荐条件科学副校长主要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博物馆、科技企业等科技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或由学校分管科学教育的副校长兼任,担任科学副校长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推荐主体科学副校长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科技相关单位推荐,由学校对推荐人员进行选聘第十条 选聘流程学校根据推荐名单,通过审查资格、组织考察、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聘任科学副校长人选。
第十一条 聘任备案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履行科学副校长正式聘任手续,向科学副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第四章权责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科学副校长培训规划和方案,组织科学副校长参加培训活动。
科学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应定期到校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参加相应的培训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科学副校长履职尽责,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支持科学副校长履职,主动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需求,安排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为科学副校长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办公用品,提供实验室和团队支持等履职条件。
第五章管理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科学副校长参加科学教育座谈研讨和示范课、公开课等活动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副校长工作评价、考核制度,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量化评价、考核指标,年终由科学副校长提供述职报告,学校结合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建议,以适当形式进行考核,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派出单位。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学副校长予以奖励派出单位应当将担任科学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科学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学副校长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本人、派出单位或者任职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任职学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选聘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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