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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铝单板厂家(铝方通参数)发票开票时间和消费时间,消费的发票超过几个月不能开,

2025-09-14    作者:admin  阅读:0次  【打印此页】

来源:【厦门日报】原本只是想维权,却没想到反被厂家告上法庭消费者该如何发声?企业的商誉底线又在哪里?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划清了评价与侵权的边界2023年6月21日,小丁(化名)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某新材料公司售卖的木漆,产品页面宣称“零甲醛”,客服更是自信满满地表示“漆刷完,第二天就能入住”。

小丁于6月25日刷完木漆后入住没想到第二天便开始喉咙刺痒、气短不适,症状持续不见好转,她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又购入甲醛检测盒自测,结果多次显示“超标”小丁随即与某新材料公司及电商平台客服沟通无果,又通过多渠道投诉,但都未得到有效回应。

随后她在社交平台晒出订单截图、电商平台客服聊天记录、检测结果图,配文记录维权经历,写下“购买某新材料公司售卖的环保漆,刷完漆入住当天就喉咙痛,疑似甲醛中毒”“客服误导”“虚假宣传最终由消费者买单”没想到这些文字让她成了被告。

起诉她的,是那家木漆品牌所属的新材料公司,理由是她“发布虚假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企业商誉”,索赔2.3万元案件由集美法院一审审理法院认为,小丁发言虽带有主观情绪,但主要内容是对其实际消费体验的描述和维权过程的记录,且无证据显示其捏造事实、恶意诋毁。

评论虽带批评性质,但属合理监督范畴,属于消费者法定权利此外,相关发帖持续时间短、流量有限,未对企业声誉造成实质影响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提醒经营者不能以诉讼压制舆论办案法官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有权对产品与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包括感受性表述与维权记录,这也是网络购物时代下最基本的信息对称保障。

但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尺度边界——评论应基于真实经历,避免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一旦超出合法范围,可能构成对商家的名誉权侵害而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评价权,不能简单将“差评”视为“抹黑”,更不能以诉讼压制舆论。

“消费者不是对手,而是推动产品改进的镜子”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本文来自【厦门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