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2024年8月13日,刘某在案涉网络店铺内购买三块名表(据2024年12月27日该手表官方网站查询,该系列手表当时单价为29300元)购买前刘某向案涉网络店铺客服发送该手表链接(链接显示单价为620元/块),并询问“标价是否为售价”,客服回复:“是的,620元。
”刘某遂创建购买订单并将货款1860元支付至某电商平台因该网络店铺未按时发货,刘某向某电商平台投诉,某电商平台向刘某披露该网络店铺商家真实姓名为小谭,刘某遂起诉请求小谭交付三块正品手表 小谭于2024年8月9日应聘某电商平台兼职客服,为给网络店铺刷好评,其通过刷脸注册了网络经营账号并关联案涉网络店铺,但未实际参与经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买卖法律行为应在刘某与该网络店铺商品信息发布人(实际经营者)之间成立并生效,对小谭不具有约束力,故刘某要求小谭交付三块正品手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对公示交易主体信息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小谭作为公示的注册经营者,应依法承担销售者责任但刘某欲以官网价格几十分之一的价格购买正品,不符合常理,双方并未达成买卖“正品”的意思表示。
案涉网购合同买卖标的不能认为是正品手表,故对刘某要求小谭交付三块正品手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网络消费成为主要消费模式的当下,网络账号及网络店铺转让管理混乱导致消费者维权难、超低价购买名牌“正品”造成履约不能等问题逐渐突出。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对公示交易主体信息的信赖利益,明确不论账号后台实际经营者是否系公示主体,消费者均有权主张由公示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同时,依据对价有偿原则,从消费者超低价购买名牌 “正品” 的情理分析,认定双方不具有买卖 “正品” 的意思。
在依法维护公开、公平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的同时,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规范网络消费行为,使网络交易真正服务于善意消费者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印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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