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揣期待抱回软萌幼犬,满心规划陪伴日常;怎料短短七日时光,爱宠便离奇离世欢喜购宠变伤心维权,究竟是卖家暗藏健康隐患,还是买家照料存在疏漏?面对逝世宠物与经济损失,责任该如何划分?基本案情2022年5月3日,小王(化名)以2000元的价格与某某宠物店(下称“宠物店”)签订了《某某宠物店买卖合同》并当日向该店支付了款项,接走了一只博美宠物犬。
2022年5月8日,小王因宠物犬出现拉水泻样稀便症状,将该犬带至宠物医院诊治,该犬病情经诊断为感染犬细小病毒,在宠物医院治疗了4天,但该犬状态仍然不佳,症状没有明显改善2022年5月11日,小王又将该犬转至另一家宠物医院治疗,当日,该犬因医治无效死亡。
小王认为,该犬只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与宠物店具有较大的因果关系,遂将宠物店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小王与宠物店的买卖合同关系,返还2000元购买款以及小王垫付的饲养费、护理费、检查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等。
法院判决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作为经营宠物售卖等业务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售宠物时,应负有保证售出的宠物在出售时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以及已取得检验检疫的相关证明,但宠物店未能举证证实其取得了该犬只的检疫合格证明、健康证明以及疫苗证明,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出售时已向小王出具犬只已经过犬细小病毒检验的证明,无法证明幼犬交付时的健康状况。
判令解除小王与宠物店的买卖合同宠物店应向小王返还购犬款2000元及犬只治疗费用1059元法官说法在宠物交易活动中,消费者购置宠物的核心诉求是获取情感陪伴与生活慰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原告从被告处购得博美犬并付款,被告本应依约交付健康无瑕疵的犬只。
作为宠物经营方,被告有义务保证售出犬只健康无传染病,还需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疫苗证明等关键材料但本案中,被告既无法证明已取得案涉犬只的检疫、健康及疫苗证明,也不能证实交付时幼犬健康如今犬只死亡,购犬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需向原告返还 2000 元购犬款。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宠物经营者:及时为待售宠物接种疫苗、办理各类合规证明,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避免售后纠纷、维护自身经营信誉的关键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供稿:云城法院编排、一审:叶佩琳原标题:《【以案说法】宠物狗购回仅 7 日离奇死亡,卖家还是买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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